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4年度,3491號
TPDM,104,聲,3491,2015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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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聲字第349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光宗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
護管束(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謝光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謝光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、10月、8 月、5 月, 經定刑後,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有期 徒刑3 年,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 核准假釋在案,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,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9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,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;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01 年 度訴緝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,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028號裁定與㈠所示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1 年確定(下稱前案);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0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 月、6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;㈣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98 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10月、7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,迭經 臺灣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分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233號、10 2 年度台上字第851 號駁回上訴確定,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 聲字第1248 號裁定與㈢所示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,並與前案接續執行,受刑人於101 年9 月3 日入監 (先執行另案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11日至10 2 年9 月30日)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。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,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 ,其刑滿日期為105 年9 月30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 68 日後,其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24日等情,有該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。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



護管束等情,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 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素霜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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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