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
原 告 丁國恭
被 告 周漢祥
林子軒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04 年度偵
字第18746 號、第20844 號),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,由院長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,經核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
法 官 曾正龍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穗筠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