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04年度,2783號
TPDM,104,審易,2783,2015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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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審易字第278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王繼吾
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
      黃怡穎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王繼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,本 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湘雯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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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