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04年度,557號
TPDM,104,審交附民,557,2015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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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7號
原   告 翁祝台
被   告 廖佳仁
      天玉全方位派報社即陳瑞南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件(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33 號)
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政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玉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勤涵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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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