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3年度,1066號
TPDM,103,易,1066,2015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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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易字第106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張家榮
選任辯護人 李艾倫律師(扶助律師)
輔 佐 人 張揚帆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2 年度偵字第1708
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家榮竊盜,累犯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張家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於民國102 年7 月27日凌晨 2 時許(起訴書記載凌晨4 時34分許,應予更正),在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○0 號前騎樓,見吳朝志所騎乘車 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(下稱系爭機車)停放該處 無人看管,便手持自備鑰匙1 支發動電門而竊取之,得手後 供己代步之用。嗣因吳朝志發現系爭機車遭竊報警處理,經 警循線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號張家榮斯時之居所 前尋獲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吳朝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有長期精神病史,罹患精神分裂症 ,自國小五年級開始即發病,自青春期開始即於多家醫院住 院,縱使偶爾返家,不多時又被送入醫院精神科住院治療, 是被告於警詢、偵查時,既受其精神疾病影響而不明瞭受詢 問之內容,更難以判斷其如何回答,此非自由意志之自白自 無證據能力云云(見本院卷第82頁反面至第83頁反面)。然 查:
㈠按被告之自白,非出於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 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,且與事實相符者,得為證據 ,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被告之自白,依 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(現已修正為第156 條第 1 項),得為證據,此項自白並非專以審判筆錄所記載者為 限,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訊問所得,如未施用 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,且與事實相符 者,仍不失有證據能力(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658號判例意 旨參照)。
㈡被告自95年5 月15日經鑑定後,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;自



95年4 月21日起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(下稱松德院 區)成人精神科急診就醫,於95年4 月22日起至同年5 月24 日止、96年8 月23日起至同年9 月20日止、97年10月22日起 至同年12月1 日止、100 年2 月21日起至同年7 月22日止於 松德院區住院治療,經診斷患有「精神分裂症」,期間陸續 於松德院區精神科就診,最後一次就診日期為102 年5 月23 日,後於103 年4 月4 日起至同年6 月11日止又於松德院區 住院治療,出院當日再轉往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(三總松山分院)精神科住院;於97年12月1 日自松德院區 轉入三總松山分院精神科住院,於98年3 月7 日出院,經診 斷患有「精神分裂症併酒精依賴」,嗣後陸續於三總松山分 院就診,最後一次就診日期為98年10月29日,於103 年10月 3 日起迄今復在三總松山分院身心科接受住院治療,有該精 神障礙手冊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2 年11月6 日北市○○○ ○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、103 年8 月21日北市 醫松字第00000000000 號函、三總松山分院102 年11月11日 三松醫療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、103 年10月 3 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(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7084 號卷〈下稱偵字卷〉第7 頁、第49頁至第 227 頁反面、本院卷第33頁、第44頁),足認被告確於95年 間即經診斷患有「精神分裂症」,目前仍住院接受相關治療 中。
㈢又依本院於104 年9 月24日審理期日當庭勘驗102 年7 月27 日被告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後,所製如下內容之勘驗筆錄(見 本院卷第122 頁至第126 頁反面):
⒈檔案:VTS_01_1.VOB
(A警:王鵬華警員;B警:曹偉華警員)
錄影開始,被告坐在椅子上面向門口方向。
(21:39:54被告拉起左手袖子,以右手食指按壓左下臂, 開始自言自語)
被告:咻,咻,咻,咻,來不及了(臺語)(模糊不清), 看,咻,沒了(臺語),沒有了(模糊不清)。 (21:40:37A 警、B 警在電腦前交談後起身調整錄影設備 )
A 警:沒關係你就放著放在你那邊,不用拿(臺語)。 B 警:不是阿我先預錄一下我先看看有沒有聲音。 A 警:不是,你就把它放著,我講話,看有沒有聽見,像你 現在拿著是要怎麼錄(臺語)。
B 警:沒聲音應該有吧(臺語)。
A 警:上面都不用簽嘛(臺語)。




B 警:有啦有聲音了(臺語)。
A 警:張家榮
被告:有!(舉手)
A 警:等一下講大聲一點沒關係(臺語)。
被告:好好好(臺語)。
A 警:我問你什麼你說(臺語)。
被告:是是。
A 警:阿他的殘障手冊什麼的你都沒拿喔(臺語)? (21:43:37A 警離開畫面)
(21:44:36A 警、B 警回到畫面)
A 警:張家榮
被告:有。
A 警:現在那個調查筆錄,第一次,訊問,時間,現在的時 間,102 年7 月27號21點44分,現在開始,地點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,案由機車竊盜, 請問你姓名?
被告:張家榮
A 警:張家榮吼。有沒有綽號?
被告:綽號…
A 警:有沒有?
被告:金毛(臺語)。
A 警:金毛(臺語),金毛嗎?
被告:金毛。
A 警:再問你,你性別呢?
被告:性別…
A 警:男生還是女生?
被告:(含糊不清)。
A 警:男生啦吼。再請問你出生年月日?
被告:73年次1月20。
A 警:73年1月20號生。再請問你出生地在哪裡? 被告:出生地在臺北市。
監護人(被告之父即輔佐人):臺南。臺南新營(臺語)。 A 警:依據你這個身分證號,身分證後面這個出生地在臺南縣。 再請問你目前職業怎麼樣?有沒有職業?有沒有職業? 被告:目前沒有職業(摸頭)。
A 警:沒有職業。再請問你身分證統一編號幾號? 被告:身分證,身分證的編號Z000000000。 A 警:Z000000000?
被告:是。
A 警:是吼。再請問你戶籍地址在哪裡?




被告:戶籍地址在臺南啊。出生地啊。
A 警:戶籍地址身分證後面這個戶籍地址。
被告:戶籍地址在臺北市○○路000巷00號。 A 警: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000 巷 00 號對不對? 那再請問你現住地址?你目前住的地址在哪裡? 被告:目前住的地址就是這個地址。
A 警:也是這個地址?
被告:是。
A 警:好。再請教你教育程度?
被告:教育程度喔…
A 警:什麼學校畢業?
被告:莒光國小畢業。
A 警:是國小畢業?有沒有上高、國中?
被告:國中喔。
A 警:有沒有讀國中?
被告:有,有讀阿,萬中
A 警:有沒有畢業?有沒有畢業?
被告:畢業,沒有嘛。
A 警:就國中肄業嘛沒有畢業。再請問你那個電話號碼? 被告:電話號碼?
A 警:你的電話號碼?家裡的。
被告:手機電話號碼?
A 警:手機。
被告:0970。
A 警:0970。
被告:660975。
A 警:660,660975,是不是?有沒有家裡的電話? 被告:家裡電話沒有。
A 警:沒有喔。那你爸爸的電話呢?
被告:爸爸的電話0000000…
A 警:09多少?
監護人:00000000。
A 警:再請問你,家庭經濟狀況怎麼樣?
被告:家庭經濟狀況還好。
A 警:小康啦吼。
被告:嘿對。
A 警:好。這邊有應告知事項,你涉嫌竊盜案,於受詢問時 可以行使下列的權利:第一點,可以保持沈默,無需 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。第二點可以選任辯護人。 第三點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。第四點,最輕本刑



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,或者是具有原住民身份,或是 低收入戶,或中低收入戶,可以選任公設辯護人。這 樣清楚嗎?
被告:清楚。
A 警:等一下這個受詢問人一個欄位再讓你做一個簽名,知 道吧?
被告:知道。
A 警:再問你喔,上述這個年籍資料是否正確?剛剛問你的 這個資料有沒有正確?
被告:有,有正確(點頭)。
A 警:再問你,你有沒有前科素行資料有沒有?你有沒有? 被告:前科恐嚇取財。
A 警:有恐嚇取財的前科是不是?
被告:嘿對。
A 警:就是有恐嚇,恐嚇一個前科啦吼?
被告:嘿對對對。
A 警:再問你警方有沒有告知你得保持沈默無需違背自己意 思而為陳述?或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 證據?這三項的權利有沒有告知你?
被告:有有,有告知。
A 警:有吼。這個等一下這個欄位有一個簽名的欄位再讓你 做一個簽名來做一個確認好不好?
被告:是。
A 警:現在問你,上述的這三項權利事項是否知悉?你知不 知道剛剛我問的這三項你都知道嗎?
被告:知道知道。
A 警:知道嘛。警方有沒有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到場 協助你?
被告:有。
A 警:有嗎?
監護人:上回有啦(臺語)。
A 警:沒有啦,現在沒有,沒有的原因要告訴你,沒有的原 因原來警方有偵辦這個刑案的需要,犯嫌張家榮73年 1 月20號生,領有一個身心障礙的手冊是不是? 被告:嘿對。
A 警:這個障礙的類別為精神,一個精 164,等級為中度, 你有符合通知法律扶助會的律師到場一個情形,惟本 日19點30分到20點30分有來撥打這個電話,撥打這個 法律扶助會的電話,均沒有人來接應,一個回應,特 此有一個註記,我們有公務電話上一個註記在。這樣



清楚吼?
被告:清楚。
A 警:等一下再讓你做一個簽名。
被告:好。
A 警:再問你你現在的精神狀況是否良好?
被告:有一點想睡覺。
A 警:良好啦吼,只是想睡覺是不是?
被告:對。
A 警:是否在自由意識下陳述?是不是?
被告:陳述?
A 警:就是我問你是不是在自己的意識下來做一個陳述?是 不是?
被告:是。
A 警:是啦吼。是否有通知家屬到場?
被告:有有有。
A 警:誰到場?
被告:爸爸。
A 警:爸爸吼。有通知父親到場。爸爸叫什麼名字? 被告:張揚帆
A 警:張揚帆。父親到場,父親張揚帆有到場。那個張先生 你那個年籍資料,你幾年幾月幾日生?
監護人:(拿出證件並交給A警)。
A 警:你有通知爸爸父親張揚帆到場啦。再問你,今天你今 天27號是因為什麼事到派出所來為警方來,就是今天 為了什麼事到派出所來製作這個調查筆錄?為了什麼 事?
被告:竊盜案。
A 警:什麼樣的竊盜案?你偷了什麼東西?
被告:偷了機車。
A 警:機車。是因為你涉嫌這個機車竊盜有遭警方來做一個 循線來查獲。是因為你涉嫌機車竊盜遭警方循線來查 獲,故至派出所來製作這個談話筆錄對不對?
被告:對對對沒錯。
A 警:再問你你是於何時什麼時間去偷的?
被告:什麼時間?凌晨兩點去牽車的。
A 警:您大概是今天的凌晨是27號的0時是不是? 被告:對對對。
A 警:兩點是不是?
被告:凌晨兩點。
A 警:2時。凌晨兩點在什麼地方?




被告:在我家外面的雙園旁邊的金紙店外面。
A 警:金紙店旁邊嘛。那個地址是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前的這個騎樓。
被告:對,是。
A 警:停放一臺這個摩托車DQA-836 號這臺輕機車是不是你 來竊取的?是不是?
被告:我只是插了鑰匙進去而已。
A 警:好,等一下,是這臺依據現場的我們查獲況且經報案 的這臺贓車DQA-836 號車。
被告:我,我不知道這車的號碼。
A 警:是不是你,你忘了是不是?好。
被告:(含糊不清)。
(21:55:21B警離開畫面)
(21:56:46至21:57:29 A警與監護人交談。B 警持文件 回到畫面)
A 警:張家榮
被告:有。
A 警:再問你你就是在,在你說的就是在102 年7 月27號兩 點,凌晨兩點的時候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號前來竊取,來竊取這個輕機車DQA-836 號車是不是 ?
被告:我不知道那部摩托車,我只是用鑰匙插入牽走而已。 A 警:好等一下,等一下我會問你吼。
被告:我…
A 警:再問你,你是以何種方式來竊取這個被害人輕機車DQ A-836 ?
被告:凌晨兩點我出來。
A 警:你是以什麼方式啦?
被告:我鑰匙插進去啊騎走。
A 警:是用什麼的鑰匙?你隨身的鑰匙是不是? 被告:對對。
A 警:是用你隨身的鑰匙插入這個電門是不是?機車輕機車 的電門是不是?
被告:不是,是那個(以手指比劃)。
A 警:就是電門嘛,電門的開關是不是?
被告:對對。
A 警:等一下,你當時是用我隨身的鑰匙是不是? 被告:我自己的鑰匙。
A 警:你用你隨身的自己隨身的鑰匙是不是?
被告:對。




A 警:然後將隨身鑰匙將鑰匙插入這個機車的電門是不是? 被告:對。
A 警:然後把電門開啟是不是?
被告:開啟然後發動。
A 警:將電門開啟發動是不是?
被告:嘿。
A 警:好等一下。再問你你偷竊的當時,偷竊這臺輕機車的 當時有沒有什麼有沒有共犯?
被告:沒有,都我自己一個人。
A 警:沒有共犯就你自己一個人是不是?
被告:是啊。
A 警:好,有沒有人把風有沒有?
被告:都沒有。
A 警:都沒有。
A 警:再問你你有沒有選定特定的目標來做一個行竊有沒有 ?
被告:沒有。
A 警:沒有。那你當下為何會到那邊去偷竊?你的動機咧? 被告:動機為了騎車而已。
A 警:只是為了騎車?
被告:對。
A 警:只是為了這個方便是不是?
被告:對。
A 警:你當時偷竊的當時你將摩托車你有沒有(一男子進入 與A 警交談)。
A 警:來再問你你騎乘該失竊的輕機車DQA-836 你有沒有在 其他的地方再作一個犯案?
被告:沒有。
A 警:那你當時將摩托車偷竊騎乘後去哪裡?
被告:騎去西門町再回來,放在家裡門口。
A 警:偷竊後當時你是騎到西門町去去逛?
被告:西門町去逛,再繞回來放在家門口。
A 警:逛完後大約幾分鐘?
被告:因為就在我家後面而已。
A 警:約幾分鐘啦?
被告:約幾分鐘,我不知道幾分鐘。
A 警:你只是有騎到西門町去逛一圈然後再將車子騎到哪裡? 被告:騎到我自己住所。
A 警:騎到你家家門口。
⒉檔案:VTS_01_2.VOB




A 警:請問你,警方當時尋獲這臺輕機車DQA-836 當時你人 在哪裡?
被告:尋獲我,當時我人在巷子裡面跟叔叔喝酒。 A 警:不對嘛。
被告:我是喝酒沒錯。
A 警:當時你是坐在那邊的椅子上。
被告:椅子上,我喝完酒才出來坐著。
A 警:對啦,當時你是坐在椅子上吧?
被告:對對對,坐在椅子上。
A 警:要講清楚好不好?
被告:好。
A 警:再問你,來,警方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號 前來尋獲這個失竊輕機車DQA-836 的時候當時你人在 哪裡?
被告:當時人就在喝完酒坐在椅子上。
A 警:就在你的,就坐旁邊的一個椅子上是不是? 被告:嘿。
A 警:當時喝完酒嘛,就坐在那個,當時你就坐在那個,當 時你就坐在那個消防通道是臺北市西藏路424 巷內雙 園國小旁的那個鐵椅上是不是?當時你坐在那裡嗎? 被告:坐在那邊。
(22:09:32至22:09:48 被告自言自語) 被告:死人啦,我又沒有要去你公司?(臺語)(模糊不清 )
(22:11:15 A警繼續詢問)
A 警:再問你,那時候你說你人在臺北市西藏路424 巷內人 行道旁的椅子上休息?
被告:對。
A 警:在現場你有沒有坦承你有偷竊,有沒有? 被告:沒有。沒有聲音。
A 警:所以那時候有沒有承認你偷了機車啦有沒有? 被告:沒有。
A 警:怎麼會沒有?
被告:你是要我去到現場嗎?
A 警:對啦,現場是不是你偷了摩托車嘛是不是? 被告:摩托車是我插了鑰匙騎走的,可是我沒有偷。 A 警:對啦,就是說有沒有承認說你有偷了嘛好不好? 被告:沒有承認啊。
A 警:是你把鑰匙插到裡面騎走的嘛好不好?是不是這樣? 被告:是這樣。




A 警:就是有承認了嘛?
被告:承認承認。
A 警:再問你,你跟這被害人有沒有什麼有沒有認識?有沒 有?
被告:不認識。
A 警:跟這個車主摩托車的車主不認識?
被告:不認識。
A 警:有沒有仇恨或財物的糾紛,有沒有?
被告:都沒有。
A 警:都沒有。再問你你所說的是否實在?
被告:實在實在。
A 警:有沒有什麼補充的意見?
被告:沒有沒有。
A 警:上開這個筆錄於102 年7 月27日22時12分訊問完畢並 經訊問人來朗讀,受詢問人你覺得沒有錯誤才做一個 簽名來捺印,知道吧?來等一下這個受詢問人欄位再 給你做一個簽名,等一下,張先生等一下(監護人起 身向外走去)等一下那個監護人一個欄位會讓你爸爸 來做一個簽名,好不好?
被告:是。
A 警:詢問人巡佐王鵬華,紀錄人?
B 警:曹偉華
A 警:那筆錄就結束。
被告:是是是。
(A 、B 警22:14:08離開後,被告自言自語至22:14:52) (22:14:53 A警進入)
(22:15:10 A警離開)
(22:15:35 B警進入)
(22:15:44 B警離開,22:15:52錄影畫面結束) 固可知被告在警員製作筆錄前後或空檔時,偶有自言自語之 情形,惟被告在父親陪同之情形下面對警員之詢問,均能理 解警員詢問之問題內容並據以清楚回答,尤其就警員詢問「 今天為了什麼事到派出所來製作調查筆錄」時,自行主動回 答「竊盜案」,並於警員進一步詢問「什麼樣的竊盜案?你 偷了什麼東西?」時,回答「偷了機車」,並自行就其竊取 系爭機車之時間、地點、方式、竊取後之用途等節一一詳述 ,期間又未見警員有以何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 問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加以詢問,足認被告於警詢 時之自白係出於其自由意識而為。
㈣至被告雖領有中度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(見偵字卷第7



頁),然被告所涉案件並非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 件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,又非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 陳述,亦不具有原住民或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之身分,本 未符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所定強制辯護之要件,復與法 律扶助法第5 條「本法所稱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 護者,係指下列情形之一: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,於偵查中初次詢(訊)問 、審判中,未經選任辯護人。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 身分,於偵查、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。因神經系統構造 及精神、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,無法為完全陳述,於偵查、 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;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,審判 長認有選任之必要。前3 款情形,於少年事件調查、審理 中,未經選任輔佐人。其他審判、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 人、代理人或輔佐人,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。重大公益 、社會矚目、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,經基金會決議」之 規定未符,在被告未表示希望選任辯護人到庭之情形下,本 得依被告之自由意識接受警察詢問。而警員考量被告領有上 開身心障礙手冊,已於102 年7 月27日晚間7 時30分許至同 日晚間8 時30分許撥打電話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到場, 均無人回應,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公務電話紀錄簿 可佐(見偵字卷第13頁),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 光派出所(下稱莒光派出所)曹偉華王鵬華警員於102 年 7 月27日晚間9 時44分起為被告製作警詢筆錄,並告知被告 得選任辯護人到庭之權利,及有為被告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 律師,但未有回應等節後,被告未做希望等律師到場陪同始 應訊之表示,而同意繼續接受訊問,被告之父親亦已在場陪 同訊問,均經本院勘驗當日警詢光碟如前,自不因未有辯護 人到場而影響被告於警詢時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,附此敘明 。
㈤再者,依被告於102 年9 月11日偵查時,在有辯護人陪同到 場之情形下所為如下之供述內容(見偵字卷第30頁反面至第 31頁):
檢察官:是否為原住民身分或中低收入戶資格? 被告:都不是。
檢察官:是否領有中度殘障手冊?
被告:是。
檢察官:檢察官講的話是否可以理解?
被告:可以。
檢察官:(提示卷內機車照片)有無在7 月27日凌晨在西園 路2段151號前竊取DQA-836號機車?



被告:沒有。
檢察官:(提示警詢筆錄)警詢時為何承認有偷該車? 被告:不可能。
檢察官:到底有無偷竊本案機車?
被告:沒有。
檢察官:平時在哪就醫?
被告:都在聯合醫院松德院區。
及被告於102 年10月9 日偵查時,在有辯護人陪同到場之情 形下所為如下之供述內容(見偵字卷第37頁反面): 檢察官:(提示偵卷14頁警方蒐證照片)當時員警有無要你 發動該車?
被告:有發動。
諭知當庭播放警詢錄影畫面
檢察官均問:對於警詢時被告對於拿鑰匙騎走該部失竊機車 之事實業已坦承且無反覆情形,有何意見?
被告:警詢時那個人叫王先生,偷那台車是要去醫院救人。 可知被告雖於偵查時就其是否竊取系爭機車乙節翻異前詞, 惟此僅得表示係被告欲規避刑責而為之答辯,被告既已表示 可以理解檢察官之問題,並確能針對檢察官之問題進行答覆 ,復未見檢察官有何以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 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訊問之情事,即難認被告於上 開偵查時之供述非出於自由意識而為。
㈥此外,依鑑定人即自84年7 月開始負責醫院司法精神醫學訓 練及醫學鑑定工作之松德院區精神科專科醫師游正名於104 年11月5 日本院審理時證述:如果一個人在講話時是自言自 語、比手劃腳的情況下,我在臨床診斷的經驗上,會認為是 在幻覺影響下的結果,患者其實是在跟一個客觀上不存在的 知覺在互動,如果是聽幻覺,是沒有辦法控制音量,就會一 直聽到聲音,聽到的聲音無法選擇,被告在幻覺的影響下如 果要跟正常的人對話必須要很專心,但是還是有可能與正常 人對話,他正常的聽覺並沒有問題,只是變得好像有很多人 跟他講話等語(見本院卷第147 頁),可認被告縱於上開警 詢、偵查時受精神分裂症之影響而有自言自語、比手劃腳之 情,並無礙於其與正常人對話之能力,是被告於警詢、偵查 時,在警員及檢察官未以任何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 勞訊問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訊問之情況下,既能針 對警員、檢察官之問題做明確答覆,甚於檢察官訊問時否認 犯行,為自己辯護,業於前述,自難認被告於警詢、偵查時 之供述非出於自由意識而為。準此,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既 係出於自由意識而為,則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時,應認被告於



警詢之自白具有證據能力。
二、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即莒光派出所警員曹偉華王鵬華 於偵查中之證述,係聽聞轉述,非自身親見親聞,且其轉述 之被告自白係因精神疾病而生之非任意性自白,屬傳聞證據 ,而無證據能力云云。然查:
㈠按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,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,已酌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,於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 以外之人,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,不得作為證據,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。至於被告對 其本人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,並無保障其反對詰問之 問題,故被告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,並無傳聞法則 之適用,仍得為證據。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 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而為之轉述,本質上等同於被告審判外 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,基於同一法理,亦不生對證 人詰問之問題,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,其得否為證據,應恃 其是否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以為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2 項,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,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 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)。依證人曹偉華於102 年9 月11日偵 查時證稱:我們派出所同仁有接獲報案說系爭機車遭竊,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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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