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4年度,919號
TCDV,104,除,919,2015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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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919號
聲 請 人 陳德龍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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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91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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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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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│2344-78-ND-078887-3 │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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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│2344-78-ND-078888-5 │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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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