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貸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4年度,565號
TCDV,104,重訴,565,2015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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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565號
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
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
      范振鐘
被  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
兼 上 一人
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
被   告 張惠雅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壹萬零柒佰捌拾元,及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鉅宇揚有限公司(下稱鉅宇揚公司)邀同被 告劉劍佑張惠雅為連帶保證人,於下列時間向原告借得下 列借款:㈠於民國102年1月7 日向原告借得新臺幣(下同) 150萬元,約定借款期自102年1月8日起至105年1月8 日止, 約定利息以年息4.55%計算。㈡於102 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 得590萬元,約定借款期自102年12月19日起至117年12月19 日止,約定利息以年息2.35%計算。㈢於102 年12月13日向 原告借得110萬元,約定借款期自102年12月19日起至109 年 12月19日止,約定利息以年息2.35%計算。㈣於102 年12月 13日向原告借得300萬元,約定借款期自102年12月19日起至 105年12月19日止,約定利息以年息5.2%計算。㈤於103年2 月25日向原告借得150萬元,約定借款期自103年2 月26日起 至106年2月26日止,約定利息以年息3.6%計算。㈥於103年 9月19日向原告借得150萬元,約定借款期自103年9月22日起 至106年9 月22日止,約定利息以年息5.2%計算。以上借款 另有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10%,逾 期超過6 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。且應 依約定按月繳納本息,如有一期不履行,即喪失期限立益, 而應將全部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。被告鉅



宇揚公司自104年5月1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,積欠原告如附 表編號⒈至⒍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,依約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。又被告劉劍佑張惠雅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,依法應負同一清償之責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9,810,780 元,及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曾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被告鉅宇揚公司餘額 明細1份及借據、約定書、個別商議條款各6份為證(見卷第 6 至49頁)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。
四、按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,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 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,同法第739 條亦有明文。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 文義參照觀之甚明(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 參照);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,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。被告鉅宇揚公司邀同被告劉劍佑張惠雅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,嗣未依約清償,迄今仍積欠原告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。從而,原告依 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 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附表:



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積欠之本金 │ 利 息 │ 違 約 金 │
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⒈ │210,501元 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│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│
│ │ │八月八日起至清償│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│
│ │ │日止,按年息百分│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之四點五五計算之│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│
│ │ │利息。 │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 │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⒉ │5,427,334元 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│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│
│ │ │五月十九日起至清│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│
│ │ │償日止,按年息百│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│
│ │ │分之二點三五計算│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│
│ │ │之利息。 │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⒊ │967,000元 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│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│
│ │ │七月十九日起至清│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│
│ │ │償日止,按年息百│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│
│ │ │分之二點三五計算│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│
│ │ │之利息。 │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⒋ │1,474,902元 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│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│
│ │ │七月十九日起至清│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│
│ │ │償日止,按年息百│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│
│ │ │分之五點二計算之│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│
│ │ │利息。 │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⒌ │894,589元 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│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│
│ │ │五月二十六日起至│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,按年息│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│
│ │ │百分之三點六計算│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│
│ │ │之利息。 │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⒍ │836,454元 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│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│




│ │ │七月二十二日起至│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,按年息│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│
│ │ │百分之五點二計算│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│
│ │ │之利息。 │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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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鉅宇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宇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