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03號原 告 張麗雯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複 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被 告 張橙允即張永翰即張晉碩 許景峯 羅雅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5日下午2時20分,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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