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廖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照夫間因104年度訴字第82號所有權移
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
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61,931元【即系爭第198地號土地
應有部分150分之11之價額304,920元(計算式:面積277.20平方
公尺×15,000元/平方公尺《公告土地現值》×應有部分150分之
11=304,920),及系爭第198之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5分之7之價
額1,557,011元(計算式:面積511.82平方公尺×32,594元/平方
公尺《公告土地現值》×應有部分75分之7=1,557,011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二者合計為1,861,931元(計算式:304,920+1,55
7,011=1,861,931),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】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9,26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青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