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572號
TCDV,104,訴,572,201512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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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7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姚華
      陳美雲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許嫚容(原名許峮銀)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2號履行協議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2,547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,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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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