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文川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邱志賢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
2月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到
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6,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