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45號
原 告 胤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國棟
被 告 詰麒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素妙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,060,644 元【計算方式:155880(
美金)32.465(民國104 年12月9 日本件起訴時新臺幣兌換美
金之匯率)=5060644.2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51,1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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