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2132號
TCDV,104,補,2132,2015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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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32號
原   告 賴長鋒
被   告 賴長庚
      賴連標
      賴正文
      賴政元
      賴炳謀
      賴登村
      賴伯榮
      賴吳囝
      賴英碩
      賴麗如
      賴愉詳
      賴蓉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准予分割臺中市○○
區○○○段000 ○000 地號土地,爰參酌上開土地之面積分別為
844 、765 平方公尺,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
同)28,100元,原告權利範圍均為10分之1 等情(見起訴狀附土
地登記第二類謄本)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,521,290 元(
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5,8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英寬
附表:
(一)756 地號土地部分: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371,640 元(
   計算式:844 平方公尺×28100 元×1/10=0000000 )。
(二)757 地號土地部分: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149,650 元(
   計算式:765 平方公尺×28100 元×1/10=0000000 )。
(三)以上合計為4,521,290 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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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