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9號
原 告 黃卉蓁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瑞精、邱意伶(
原名邱麗香)發支付命令(104 年度司促字第30933 號),惟被
告邱瑞精、邱意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,187,6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裁判
費110,472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109,972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