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3號
原 告 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木銓
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62萬60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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