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1號
原 告 孟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大源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山建設有限公司、王勳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899,0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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