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2053號
TCDV,104,補,2053,2015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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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3號
原   告 蔡佩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暘工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3,669,81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3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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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暘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暘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