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3號
原 告 蔡佩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暘工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3,669,81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3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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