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2029號
TCDV,104,補,2029,2015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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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9號
原  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 執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
103,98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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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