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補字,104年度,415號
TCDV,104,消債補,415,2015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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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消債補字第41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李新斌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 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項亦有 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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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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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一、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│
│ 書─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紅色紙張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、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: │
│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?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。 │
│②除已陳報者外,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│
│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(含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│
│ 保單、股票、汽機車、權利等)?及2年間變動情形。 │
│③除已陳報部分,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(含為他人擔保之│
│ 保證債務、稅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 . . 等)?若│
│ 有,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三、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: │
│ 聲請人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於聲請人聲請│
│ 前二年(即自102年12月起迄今)之各項收入之明細(含工 │
│ 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金、社福機構補助、其他有│
│ 償及無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如無任何收入或│
│ 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(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│
│ 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、關於支出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: │
│ 聲請前二年(即自即自102年12月起迄今)必要支出(含膳 │
│ 食、教育、交通、通訊、水電瓦斯、雜支、醫療、賦稅、扶│
│ 養費支出等)之「相關證明文件」,如無法完整提出,請說│
│ 明原因,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、應補正: │
│①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目前職業(公司名稱、擔任職務)?每│
│ 月收入狀況?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│
│②102年12月起迄今,歷年來工作及薪資收入情形(詳述工作 │
│ 之任職期間、公司名稱、薪資收入)。 │
│③102年12月起迄今,無收入期間生活資金來源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、應補正: │
│①現住何處?房屋何人所有?並提出證明(如不動產登記謄本│
│ )。 │
│②現與何人同住(姓名、與債務人關係)?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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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七、依債權人人數提出「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│
│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│
│ 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」之繕本。 │
│ (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,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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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八、應補正: │
│ 配偶、子女、父母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│
│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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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九、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名下所│
│ 有金融機構(自101年1月起迄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│
│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,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│
│ 出)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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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十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?如有,並說明該代│
│ 辦業者、代辦費用為何?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?如│
│ 已給付,資金來源為何?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,則待清償│
│ 數額為何?(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,不宜逕為清│
│ 償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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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十一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,500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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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