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張榮昌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梅足間因104年度婚字第35號確認婚
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
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應
徵收4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、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