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4年度,1960號
TCDV,104,司聲,1960,2015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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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1960號
聲 請 人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柔蓁即陳宝菊即陳寶菊即許陳寶菊
許洸瑞即許耀府為公示送達事件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(本件聲請費用應為新臺幣貳仟元,
  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仟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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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