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89年度,3192號
PCDM,89,聲,3192,200012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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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九二號
 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七九號)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(淨重零點壹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
一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黃琳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其涉嫌施用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,業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七四八號為不 起訴處分,唯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(淨重零點壹公克)屬違禁物,爰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,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徐 子 涵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彭 麗 紅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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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