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46號
聲 請 人 周雨萱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凱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利息起算日為何?
二、釋明另請求「遲延利息以年息百分之20,違約金以月息百分
之20,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壹拾萬元」之依據為何?
三、債務人溫凱元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