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89年度,3170號
PCDM,89,聲,3170,200012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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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七О號
 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右聲請人因被告吳永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八十九年度
聲沒字第一七六九號)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(淨重肆點伍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
一、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 ;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、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該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九五號被告吳永添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(淨 重四‧五公克)係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三、經核並無不合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游 秀 雯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 尚 文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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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