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4年度,7113號
TCDV,104,司票,7113,2015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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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7113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盛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  ㈡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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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