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112號聲 請 人 顏秀芳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茂村、蔡白綉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請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?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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