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4年度,7112號
TCDV,104,司票,7112,2015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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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7112號
聲 請 人 顏秀芳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茂村蔡白綉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
回其聲請:
一、請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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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