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67號
聲 請 人 簡蓮鳳
相 對 人 陳瑞興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: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3年2月7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普通抵押權。
(三)債權額比例:全部1分之1。
(四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27,600,000元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103年2月6日之本票借款。 (六)清償日期:104年2月5日。
(七)利息(率):無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無。
(九)違約金:無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⒈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⒉因債務 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。
嗣相對人於民國103年2月6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23,000, 000元,並簽有借據3紙為憑,並約定民國104年2月5日清償 。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 ,經登記在案。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、借據、本票各3紙(以上均影本)、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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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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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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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 西屯區 │龍富段│ │ 119 │ │ 242.44 │ 全 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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