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2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 蔡進修
債 務 人 曾碧娥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蔡進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曾碧娥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99年12月21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,58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29年12月19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 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 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曾碧娥,債務額比例:全部 。
嗣債務人曾碧娥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,310,00 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違約金,應依約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 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6月24日即未繳
納利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1,114,857元及利息 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款借據暨約定 書、貸款總約定書、違約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,本件聲請, 經核合於上揭法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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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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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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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清水區 │銀聯 │ │ 88-9 │建│ 78.00 │ 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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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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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 │銀聯段88-9地號│ │一層:65.65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住家用、鋼筋混凝│二層:67.88 │ │ │
│ │787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土造、4層 │三層:67.8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中清路九段37巷│ │四層:7.35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弄3號 │ │夾層:19.08 │ │ 全部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地下層:28.6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6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:256.50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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