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
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代 理 人 張旺順
債 務 人 沈瑋欽
相 對 人 順利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士利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范瑋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之債務清償,於民國(下同)99 年9月16日設定新臺幣(下同)10,43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,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9年8月5日,清償日期、利息、 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皆依照雙方約定,並經登記。嗣債務人於 99年9月17日向其借款8,690,000元,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,應按月繳納利息如有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,計尚欠本金7,672,226元及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貸款契約書及貸 款明細等影本為證。且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中院東非柒104 年度司拍字第379號函徵詢相對人及債務人並請其於7日內陳 述意見,此函分別於104年10月22日及同年11月19日送達於 債務人及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陳述意見。而債務人已於102 年3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,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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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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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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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南屯區 │大進 │ │677 │建│262.00 │70分之1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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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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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6530│臺中市南屯區大│007層鋼筋混凝土 │六層124.46 │陽台11.49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進段677地號 │造 │合計124.46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南屯區大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墩四街2號6樓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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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6523│臺中市南屯區大│007層鋼筋混凝土 │地下二層 │ │70分之10│
│ │ │進段677地號 │造 │35.04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35.0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南屯區大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墩四街2號地下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二層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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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6524│臺中市南屯區大│007層鋼筋混凝土 │地下一層 │ │70分之10│
│ │ │進段677地號 │造 │27.75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27.75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南屯區大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墩四街2號地下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一層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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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建號6530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、面積1131.78平方公尺、權利範 │
│圍44分之2。建號6523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、面積1131.78平方公│
│尺、權利範圍44分之29。建號6524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、面積 │
│1131.78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44分之1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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