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4年度,1373號
TCDV,104,司催,1373,201512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
聲 請 人 聯廣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怡瑩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固有明文。但所謂支票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 發票年月日,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所明定。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: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 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支票(票據號碼:DA1676499號 )乙紙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,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 1 項第2 款、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,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,此項票據應屬無效,即非「證 券」,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,即不應准許。
四、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, 但查其條文定為:「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 完成之空白票據,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,準依前項 規定辦理....」,本件聲請人遺失之前揭支票,既屬「 未經補充記載完成」,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。五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六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廣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