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7663號
TCDV,104,司促,37663,2015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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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7663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邱震宇
債 務 人 賴彤恩
一、㈠債務人邱震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貳佰柒
   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   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邱震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肆佰肆拾
   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
  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   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 十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人邱震宇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
   效果時,由債務人賴彤恩負清償責任。
  ㈢債務人邱震宇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
   務人邱震宇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賴彤恩
   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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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