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90號
債 權 人 林振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(狀載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與支票提
示日非屬同一日期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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