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84號
債 權 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至賓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。
㈢釋明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(如公所備查函或主任委員
當選公告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