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7284號
TCDV,104,司促,37284,2015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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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84號
債 權 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至賓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 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
  ㈢釋明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(如公所備查函或主任委員
   當選公告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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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