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81號
債 權 人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文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嘉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印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