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7212號
TCDV,104,司促,37212,2015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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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1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陳鍚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邱于芳即邱滿嬌
劉松潤即劉森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補其
   住居所資料。
  ㈡確認本件有無請求當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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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裕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