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049號
債 權 人 謝孟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奇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補支票4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(票號:AA0000000、AA00000
00、AA0000000、XC0000000)。
㈢請以附表列出各票據票號、票面金額、發票日、到期日(
或提示日)、利息起算日。
㈣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?
㈤補債務人林奇生(Z000000000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
欄勿省略),姓名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