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12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營尉
債 務 人 林照鵬即林肇鵬
債 務 人 陳晶晶即陳金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叁
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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