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6736號
TCDV,104,司促,36736,2015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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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673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黃舒曼
債 務 人 黃秀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叁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黃舒曼於民國93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秀雄為連
    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
     80萬元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
     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13筆,合計452,
     048元。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
     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
     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
     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
    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
     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
    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
    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
     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  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    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
     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     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
    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三)詎債務人黃舒曼自101.07.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
     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
     數量]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
     果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  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黃
     秀雄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     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    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     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  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
  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6736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秀雄、黃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民國104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386593│舒曼   │8月01日起  │9月29日止  │八三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民國104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月30日起  │1月16日止  │七六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月17日起  │      │七六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秀雄、黃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86593│舒曼   │9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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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