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6699號
TCDV,104,司促,36699,2015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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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
債 權 人 呂宗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瓊怡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黃瓊怡姓名是否記載有誤?如有誤載併請更正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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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