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653號
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
債 務 人 黃季蓁
債 務 人 葉欽堂
一、債務人黃季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
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依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黃季蓁之
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葉欽堂負清償責任,
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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