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6563號
TCDV,104,司促,36563,2015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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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656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賴孟屏
債 務 人 賴敏聰
債 務 人 林玉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賴孟屏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賴敏聰
    林玉足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
    之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,共計
    新臺幣143,977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
   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;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
    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
   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
    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    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
    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    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    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   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賴孟屏自民國104
   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
    89,785元,及自民國104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,按年
    息2.76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04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
    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賴敏聰林玉足
    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狀請鈞院
    鑑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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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