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55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江泰豐
債 務 人 邱子瑜
債 務 人 陳華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貳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邱子瑜於民國(下同)94年就讀國立卓蘭實驗中
學時,邀同債務人陳華瑛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借據
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
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0,594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
休學日或退伍日(即102年07月01日)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
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
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9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
息,尚欠28,08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
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
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
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孫竹梅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