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6464號
TCDV,104,司促,36464,2015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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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64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
債 務 人 林幼美
債 務 人 劉德明
債 務 人 劉威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捌佰零伍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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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