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5880號
TCDV,104,司促,35880,2015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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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588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林晉鴻
債 務 人 林文雄
債 務 人 林姵伶即楊春滿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林怡葶即楊春滿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林姵伶林怡葶應於繼承楊春滿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
  務人林晉鴻林文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
  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
 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林晉鴻前就讀嶺東高中時,邀同債務人林文雄、第三
  人楊春滿(歿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,合
 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0,240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
 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
  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  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
  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  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
 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  為全部到期。
 ㈣詎債務人林晉鴻自民國104年6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  今尚欠本金93,88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
  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。
 ㈤查債務人林姵伶林怡葶為本案連帶保證人楊春滿(歿)之法
  定繼承人,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,依民法第1148條第
  2項、第1153條第1項規定,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
  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,爰債務人林姵伶林怡葶應對第三
  人(被繼承人)楊春滿(歿)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範
  圍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㈥依約債務人林姵伶林怡葶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
  人林晉鴻林文雄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3,889元整及如
  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  釋明文件:1.放出查詢單乙份。2.台中地院法院公文影本乙
  份。3.繼承系統表乙份。4.放款借據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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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