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88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林晉鴻
債 務 人 林文雄
債 務 人 林姵伶即楊春滿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林怡葶即楊春滿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林姵伶、林怡葶應於繼承楊春滿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
務人林晉鴻、林文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
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
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晉鴻前就讀嶺東高中時,邀同債務人林文雄、第三
人楊春滿(歿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,合
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0,240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
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
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
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
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債務人林晉鴻自民國104年6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本金93,88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
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。
㈤查債務人林姵伶、林怡葶為本案連帶保證人楊春滿(歿)之法
定繼承人,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,依民法第1148條第
2項、第1153條第1項規定,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
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,爰債務人林姵伶、林怡葶應對第三
人(被繼承人)楊春滿(歿)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範
圍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㈥依約債務人林姵伶、林怡葶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
人林晉鴻、林文雄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3,889元整及如
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釋明文件:1.放出查詢單乙份。2.台中地院法院公文影本乙
份。3.繼承系統表乙份。4.放款借據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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