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5798號
TCDV,104,司促,35798,2015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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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王伯豪
相 對 人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
相 對 人
兼法定代理 吳念平

相 對 人 孫麗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壹角玖
  分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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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