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5480號
TCDV,104,司促,35480,2015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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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5480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巧倍果有限公司
債 務 人兼 黃心怡
法定代理人       號1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零叁拾
  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,自
 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
  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
 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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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巧倍果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