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39號
債 權 人 張郁芳
債 權 人 張佳瑄
債 權 人 張佳蓉
上 二 人 張郁芳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法定代理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昱恆即張建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①請確認請求內容。
②釋明請求㈠扶養費之計算式及依據。請求直到成年之意旨
為何?(扶養費尚未屆期尚不得請求)
③釋明請求㈡贍養費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