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5278號
TCDV,104,司促,35278,2015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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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7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蔡佑萱
債 務 人 蔡明林
債 務 人 姚昱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叁佰捌拾肆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蔡佑萱於就讀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時,邀同蔡明
  林、姚昱儀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
  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
 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
  款,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,
  自民國104年07月01日即未付本息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人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事先
  通知或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
  給付本息,迄今尚結欠本金218,384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
  ,屢經催討,均未予照辦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
  ,並有放款借據為憑,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 貴院
  轄內,為求簡便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  狀請 貴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附表
104年度司促字第3527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姚昱儀、蔡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  │
│  │218,38│佑萱、蔡明│6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4元  │林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姚昱儀、蔡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18,38│佑萱、蔡明│7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4元  │林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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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