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5260號
TCDV,104,司促,35260,2015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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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6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呂文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仟叁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(下同)一
  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  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
  同)叁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
  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
  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呂文琴於民國(下同)91年7月26日向聲請人
  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
 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
 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適
  用利率計算利息(其利率之適用,於104年8月31日前,按年
  息利率百分之19.71(日息萬分之5.4)計算,於104年9月1日
  後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(日息約萬分之4.1)計算),並依帳
 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
  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
  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
  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
  00元。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
  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7年7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
  新臺幣108,329元整未按期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
 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自10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
 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(即逾期手續費)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
  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
  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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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