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5224號
TCDV,104,司促,35224,2015121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2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曾芊譯〈即曾健峰〉
債 務 人 林宥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零壹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 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曾芊譯〈即曾健峰〉於就讀高英工商時,邀同
  林宥孜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
 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
  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,
  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,自民
  國104年07月12日即未付本息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人任何
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
  或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
  本息,迄今尚結欠本金38,701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屢經
  催討,均未予照辦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,並有
  放款借據為憑,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 貴院轄內,
  為求簡便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  貴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據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附表
104年度司促字第3522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宥孜、曾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  │
│  │38,701│芊譯〈即曾│6月12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健峰〉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宥孜、曾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8,701│芊譯〈即曾│7月13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健峰〉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